城市机动车拥有量与日俱增,南京静态交通问题越来越突出。日前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南京市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鼓励多种渠道参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缓解“停车难”。
据市规划部门编制的《南京市城市停车设施规划》,未来主城区5000平方米以下的地块优先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如何推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规定》在政策层面首次给予明确。在用地政策上,《规定》要求市国土部门每年对规划性质为公共停车设施的用地,优先纳入储备和供地计划,用于引进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并向社会公开。在符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前提下,鼓励土地使用权者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也可通过BOT、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引入其他投资主体进行建设。同时,在符合规划建筑密度、高度控制的前提下,地上立体停车楼在符合梁底净层高不超过2.4米、无实体围护结构的条件下,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此外,利用地面道路、闲置场地、储备土地等设置临时停车场,经相关部门及用地主体批准,不再办理用地手续,原土地性质不变。
在商业配套、规费减免、资金补助等政策上,《规定》对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给予适当倾斜。在商业配套上,新建公共停车设施泊位数达到100个(含)以上的,在符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前提下,原则允许配建不超过30%的商业面积,具体比例由规划、国土等部门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综合测算,并统一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在此基础上,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还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市权范围内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区两级财政对停车设施建设资金实行一次性奖励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地下停车库补助2万元/泊位,地上停车楼补助1万元/泊位。
对于公共停车设施的后期运营,《规定》也明确了保障政策。公共停车设施正式营运后,停车需求未能达到饱和状态,公安交管、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逐步减少或取消周边200米内的道路停车泊位,并加强对违法停车的查处力度。
据悉,《规定》涉及的公共停车设施指独立建设运营并对社会开放,为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求的立体停车设施,主要包括自走式、机械式地下停车库和停车楼等类型,不包括地面停车场及建筑物应配建的停车设施。相关政策仅适用于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其他区可参照执行。